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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质管理制度大全,做质量有它就够 发布时间:2015-11-19         浏览:
 

 

 
最终检验
 
规定
 
1.总则
 
1.1制定目的
 
 
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,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
1.2适用范围
 
 
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,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,适用本规定。
 
1.3权责单位
 
 
(1)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、修改、废止之起草工作。
 
(2)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、修改、废止之核准。
 
2.检验规定
 
2.1抽样计划
 
 
依据(GB2828(等同MIL-STD-105D)单次抽样计划。
 
2.2品质特性
 
 
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。
 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属一般特性
 
(1)检验工作容易者,如外观特性。
 
(2)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,如电气性能。
 
(3)品质特性变异大者。
 
符合下列条件这一者,属特殊特性: 
 
(1)检验工作复杂、费时,或费用高者。
 
(2)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。
 
(3)品质特性变异小者。
 
(4)破坏性之试验。
 
2.3检验水准
 
 
(1)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。
 
(2)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-2水准。
 
2.4缺陷等级
 
 
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,称为缺陷,其等级有下列三种:
 
(1)致命缺陷(CR)
 
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、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,称为致命缺陷,又称严重缺陷,用CR表示。
 
(2)主要缺陷(MA)
 
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,称为主要缺陷,或重缺陷,用MA表示。
 
(3)次要缺陷(MI)
 
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,称为次要缺陷,或轻微缺陷,用MI表示。
 
2.5允收水准(AQL)
 
 
本公司对最终检验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:
 
(1)CR缺陷,AQL=0。
(2)MA缺陷,AQL=1.0%。
(3)MI缺陷,AQL=2.5%。
 
2.6检验依据
 
 
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:
(1)技术文件。
(2)有关检验规范。
(3)国际、国家标准。
(4)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
(如TUV、UL、CCEE等)。
(5)客户要求。
(6)品质历史档案。
(7)比照样品。
(8)其他技术、品质文件。
 
3.作业规定
 
3.1生产批送验
 
 
(1)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,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(半成品、成品)时,应将其作为一个交验批(如一栈板)送品管部FQC检验。
 
(2)品管部FQC(Final Quality Control)人员,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,并填写《入库检验记录》
 
3.2接收入库
 
 
(1)FQC判定合格(允收)之制品(半成品、成品),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“合格”章,并签名。
 
(2)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《入库单》经品管人员签名后,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库办理入库手续。
 
3.3拒收重流
 
 
(1)FQC判定不合格(拒收)之制品,填写《不合格通知单》呈品管主管审核。
 
(2)经品管主管审核为不合格之制品,由FQC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“不合格”章或“拒收”章,并签名。
 
(3)《不合格通知单》一联用FQC保存,作为复检依据,一联转制造单位,安排制品重流(或称重检)。
 
(4)不合格制品由制造单位根据不合格原因安排重流作业,进行挑选、加工、返修作业。
 
(5)重流完成后,制造单位重新交验该批制品,FQC进行复检。
 
(6)重新送验时,制造单位应将重流数量、重流发现之不良数量、改善对策等填入《不合格通知单》,并将该单随物料送检。
 
3.4特采入库
 
 
(1)FQC判定不合格(拒收)之制品,制造或生管单位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特采:
 
(A)缺陷轻微对品质特性防碍极小。
(B)下工程或出货急需该批制品。
(C)经下工程简单挑选或修复后可使用。
(D)其他特殊状况。
 
(2)经品管部经理复核,可以维持不合格判定或改判特采(让步接收)。
 
(3)特采后,制品依合格品流程入库,但由FQC在标签上注明特采及特采原因。
 
(4)特采物料之后续处理方式:
 
(A)让步接受予以使用。
(B)经挑选后使用。
(C)经加工修复后使用。